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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》,国令(略),2017年10月1日;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(国环规环评[2017]4号)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规定和要求,于2024年4月29日将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公示,如有建议意见,请于2024年5月28日前(20个工作日)提出。
公示单位:(略)
联系人:(略)
联系电话:(略)
项目名称:(略)电子玻璃生产项目
建设地点:(略)
建设单位:(略)
公示日期:(略)
下载验收意见.pdf